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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网站格式合同之法律效力及内容的拟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09 08:32
导读: 【格式合同】网站格式合同之法律效力及内容的拟定1996年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ProCD,Inc.v.Zeidenberg一案中首开先例,承认拆封合约(shrink-wrapcontract)可以规范相对人,由于网络按键合约与拆封合约同属格式合同,也开始广泛为各大网站所采用。1999年美国通过

  【格式合同】网站格式合同之法律效力及内容的拟定

  1996年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ProCD,Inc. v. Zeidenberg一案中首开先例,承认拆封合约(shrink-wrap contract)可以规范相对人,由于网络按键合约与拆封合约同属格式合同,也开始广泛为各大网站所采用。

  1999 年美国通过《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UCITA),确认了大量市场授权契约除包括传统拆封合约外,还可以包括网上交易所采用之各种格式合同。此外,UCITA第308条对大量销售授权契约做了规定,认为若无突袭性条款(surprising terms),而相对人有审阅之机会(opportunity to review),并明示同意(manifesting assent)时,该大量销售授权契约即为有效。

  另外依照我国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原则,网络上之格式合同属于法律上格式合同的内容,只要相对人有机会了解合同之内容并表示同意,该合同即为有效。

  我国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上格式合同的效力,但是依照各国一般立法例,满足“相对人有机会了解条款内容”和“明示同意”两个条件的网络格式合同会得到法律承认,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主张。

  内容的拟定

  科学拟定网站格式合同,应当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责任最小化原则和法律承认的最大化原则。法律责任的最小化是网站订立格式合同的目的所在,不存在问题,而法律承认的最大化常常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所忽视。许多服务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常常片面追求对自身责任的限制,合同中一些条款的全部或部分不符合法律的原则或规定,这有可能导致该款条文的无效。虽然多数格式合同都有一条约定:“用户同意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但是格式合同的一项条款往往关系网站一个方面的责任约定,部分的不合法会导致该款条文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从而增加了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因此,拟定格式合同应尽可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以保证格式合同各条款的效力。

  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点,研究我国当前主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所经营网站公布的格式合同,借鉴国外成熟网站格式合同的规定,我认为网站拟订格式合同应重点注意的内容有:

  1、网站服务性质之确定

  并非每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都能认清楚自己所提供之服务的法律性质并将这种性质判断贯穿网站格式合同的始终。互联网服务作为新兴的产业,很多服务形态都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比如虚拟财产、P2P软件服务、搜索引擎、下载等等,使得问题更显棘手,对本网站所提供服务之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以此作为各条款的基本出发点,是科学拟定网站格式合同的第一步。

  以《腾讯QQ用户服务条款》为例:一直以来,腾讯都试图将其所提供之即时通讯系统,尤其是QQ号码,在法律上定性为即时通讯服务的一部分,这在腾讯的各种法律活动以及2005年发生的“全国首例盗卖QQ号码一案”腾讯公司的法律应对中,可以明确反映出来,这种定性也是法律风险最小之解决方案。但是,《腾讯QQ用户服务条款》3.2.1规定:“QQ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用户完成注册申请手续后,获得QQ 帐号的使用权”;3.2.2规定:“腾讯QQ帐号的使用权仅仅属于初始申请人,禁止转让或继受、售卖”。应当说腾讯公司通过此条款禁止QQ帐号买卖的目的是明确和显而易见的,但它忽视了“所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法律概念的客体仅仅为“物”,它们是物权法上最基本的概念,使用此概念等于承认了“QQ帐号” 的“物”的性质,由此可能带来法律不确定性。

  各网站应当首先明确分析自己所提供服务之法律性质,分析自身提供的服务使得自己处于中立的信息平台服务商地位、软件授权使用服务商地位、意见或咨询服务商(如提供贸易机会、投资理财等服务)或者是若干种服务身份的结合,然后在网站格式合同的第一段明确声明本网站服务的性质,并在此指引下制定合同中各部分条款内容,才能保障其一致性,减少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2、免责声明

  提供软件服务或经济、证券信息服务的网站,如果未加以约定,则可能因法律的规定而承担对其服务“质量”的某些默示保证,但是互联网上所有的服务都是在既有、现有的技术水平下提供的,大部分网站的信息都是用户提交、转载或摘录整理而取得,没有服务商能够保证其软件或者网站服务器不被破解或攻击,也不能保证其网站上信息的完全正确。为了避免对网站用户因其服务的暂时缺陷或意见资料的错误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网站宜于在格式条款中标示免责声明,强调互联网环境固有的不确定性,声明对于软件或服务器系统的缺陷或者意见资料的错误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

  例如美国ICQ公司在其Usage Notices以及ICQ 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中都声明:“ICQ所提供的软件、ICQ服务和信息是在‘既有(AS IS)’和‘现有(AS AVAILABLE)’的基础上提供的,ICQ因此拒绝任何明示或者默示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精确性、可靠性、适销性或者适合于特殊的用途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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