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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2022-06-0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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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以及其他合理损失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那么,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保质期、客户范围的广泛程度、再次交易的难度、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都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你具体介绍恶意磋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恶意磋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恶意磋商可以构成缔约过时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就是发生的时间不同。我们知道,违约责任时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旅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发生在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或合同虽成立但还未生效的阶段。当然,缔约过失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

  除了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以外,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

  (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解除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缔约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造成的。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

  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民法典》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大多数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来说,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或称可得利益)是指丧失与第三方另定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恶意磋商属于不道德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过法院很难认定,关键是证据问题。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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