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同时,陈某作为保证人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该担保从保证日开始起为4个月,超过时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届期,张某未能归还借款,2013年8月9日,李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和陈某,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履行保证义务。经查,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陈某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陈某能否拒绝履行担保责任,一个很重要的点是保证期到底过了没有?在本案中,陈某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日开始起为4个月”,已经明确了保证期为4个月,但其中“保证开始之日”如何理解?,依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依附于主债务合同,当主债务发生履行意义时,方有保证责任的意义,所以,“保证责任开始之日”(保证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之次日”。所以,本案中的保证期是2013年6月10日开始的4个月,而债权人在2013年8月9日向法院起诉是可以主张保证责任的,所以,陈某无权拒绝。
小编提醒:
人呆不易做,担保有风险!大家要充分了解担保的风险,才去给别人做担保。千万不要为了义气、面子盲目给人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