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中,担保人的责任至关重要。
2.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通常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性质。
3.在贷款到期但借款人未能偿还时,担保人有法定义务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包括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以及追回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等。
4.若担保人接到银行的《催款通知书》后30日内未主动偿还,银行有权同时或单独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
1.信用社的担保期限一般根据担保类型而定,常见的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通常约定为贷款到期后的两年内。
2.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可以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其中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3.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届满。
4.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5.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信用社贷款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和领域。主要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行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以及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这些特点使得信用社贷款主要面向农户,担保人的存在可能提高贷款额度。
当农户违约无法还款时,担保人需承担剩余贷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担保人偿还完毕后,成为农户的债权人,有权向农户追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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