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其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是独到的。它或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保证,以扩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来强化债的效力;或以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作保证,使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免遭其他债权的冲击。总的都是在避免“有借无还”或“有去无回”之类的风险。从这种设保“避险”方式中可以看出,担保债权的风险并非避而省去,而是转嫁到了担保人的头上。担保人于此,如招惹风险的好事者,徒生牵连而不得“冤”伸。受此债务牵连的担保人,在其面对责任之时,通常都有一些卸责理由,其中,特别是在应负风险责任范围上,更是当仁不让。如在以下一则案例中,就集中反映了这样的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