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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可以约定为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吗?

2019-10-14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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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编辑同志:我的邻居张某开办了一家工厂,因缺少周转资金,一年前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6个月还本付息。张某的朋友李某与我签订了保证合同,李某向我保证,他的保证责任一直承担到张某向我还清所有本息时为止。由于张某的工厂亏损,约定的还款期已过了6个月,张某也未能
编辑同志:
  我的邻居张某开办了一家工厂,因缺少周转资金,一年前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6个月还本付息。张某的朋友李某与我签订了保证合同,李某向我保证,他的保证责任一直承担到张某向我还清所有本息时为止。由于张某的工厂亏损,约定的还款期已过了6个月,张某也未能还款。因为都是熟人,我不好意思追得太紧。请问,如果张某无力还款,我无论什么时候都可以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吗?
  读者 刘志同

  刘志同读者:
  你的问题涉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借款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分为约定期间、法定期间和连续保证期间三类。你与李某订立的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期间属于约定期间。借款保证合同保证的约定期间,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自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保证人在一定时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李某在保证合同中表示他的保证责任一直承担到张某向你还清所有本息时为止,可见你与李某约定的保证期间是“自张某与你约定的还款之日起至张某还清所有本息之日止”。担保法允许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但保证期间的约定必须明确。你与李某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文意是清楚的,但没有明确的保证期间,因为期间必须有起点和终点的时间,仅有起点而没有终点,期间的“线段性”无法体现,如果张某无限期拖延还款,那李某的保证期间实际上就是无限期,这与设立保证期间的立法意图相悖,将导致当事人权益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与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制度相悖,造成诉讼时效的无限期延长。故你与李某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应认定无效,视为约定期间不明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因此,你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时间,应当是自张某与你约定的还款之日起2年内。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22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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