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某二年前为朋友办理信用卡作担保,岂料朋友恶意透支银行巨款后不见了人影。前不久银行将恶意透支的江某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恶意透支款及利息7.8万余元,并要求担保人林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昨天,法院一审判决林某对江某欠下的巨额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于江某下落不明,林某这钱也就还定了。
2002年2月14日,市民江某向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江某的朋友林某为其作了担保。江某在办理信用卡的同时,还向银行贷款1.45万元,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还贷方式为从信用卡账户支付,担保人也是林某。
江某持卡透支消费后,一直没有按照协议还款,林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履行还款责任。根据江某与银行方面签订的协议,江某共欠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逾期还款利息及延滞金合计74847元,未还消费贷款3196.60元,两项共计78043.60元。就这样,银行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他归还全部款项,同时要求林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要求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江某、林某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关系是本人真实意见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江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信用卡透支和消费贷款欠款给原告。由于被告江某未按照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欠款,原告按照约定从被告江某的信用卡透支支取相应数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对此产生的信用卡透支欠款,应由被告江某偿还,林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江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