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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冶增平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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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建筑工程、行政纠纷、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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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韩广斌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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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征地拆迁、建筑工程、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行政纠纷、环境保护、保险纠纷、互联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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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许金花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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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损害赔偿、继承、医疗纠纷、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行政纠纷、人格尊严
解答快 态度好 从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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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赵万朝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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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损害赔偿
解答快 态度好 从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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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王希成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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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建筑工程、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从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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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律师问答
协议转让股份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份转让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所不同的是,股份转让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而言的。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但股份的自由转让也并非绝对。
执行董事和董事长区别在哪
执行董事和董事长的区别是: 1.董事长是公司或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领导股东会。董事长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会选出,其代表董事会领导公司的方向与策略。 2.执行董事,他本身作为一个董事参与企业的经营,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挂名法人给5000合法吗
法律对挂名法人没有特殊要求,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挂名法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也不可以成为挂名法人。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董事长任命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财务负责人的任命分为提名和任命,根据大部分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是经理(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总经理)提名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决定聘任的。 但是,由于公司法赋予股东对章程中某些事项的自主约定的权利,而且经理的职权是完全可以不按公司法列举的职权进行约定的,所以会存在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和任命权全权归董事会的情形。 董事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的关系还是看董事会怎样设置的问题。 扩展资料: 根据法律依据:《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董事会与财务有关的职权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董事会要顺利行使这些职权,显然离不开财务总监的配合和支持,这样,董事会对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就必须实行领导;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也不能借口是产权部门委派而不服从董事会的领导。 实际工作中,为了工作便利,产权部门在委派财务总监时也通常都将财务总监推荐进入董事会。 财务总监同总经理的关系,与集团公司是否设立总会计师有密切联系。总会计师作为经营班子成员是对总经理负责的,而财务总监一般作为董事会成员是对产权部门或董事长负责的,两者“各为其主”。 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同属董事会领导,两者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如何合法地进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因此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身份被盗登记为公司股东
您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