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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2012-08-3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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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 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5.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由同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为全民所有制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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