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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监事会的规定有哪些,监事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2018-11-26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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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设立监事会,那么公司法监事会的规定有哪些,监事有什么权利与义务?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股份公司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董事会之外必须要设立监事会,设立的目的是维护股东们的合法权益。监事会成员从股东中选出有能力胜任者担任。那么公司法监事会的规定有哪些,监事有什么权利与义务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监事会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4、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5、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法监事会的规定有哪些,监事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7、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8、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9、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0、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1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2、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3、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4、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5、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6、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监事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公司法监事会的规定有哪些,监事有什么权利与义务的相关内容。综上,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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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上述您所讲的情况,本律师分析如下: 《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主要有两方面。   一、忠实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主要包括:   1、不得获得非法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竞业禁止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利益交易与篡夺公司机会的禁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禁止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勤勉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不尽之处请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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