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2017-02-13 14: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公司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公司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4、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6、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7、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8、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公司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036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公司法律师团,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您好,一、在职权上,股份有限公司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费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算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1. 董事人数不足5—19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 代表1/3以上的董事提议; 3. 代表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