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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17 00:07
导读: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及其变更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及其变更的规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经营范围的选择,由公司设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可以变更经营范围,但同时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应当登记事项,只有将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予以登记,才能使其生效,并便于第三人知悉,从而和出相应的经营判断。

  〖评析〗

  应当说,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外,经营范围的约定已没有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入商品经济的改革初期的那样重要程度,同时也得到了双轨制的深刻教训,因而超过经营范围的“越权无效”原则已被立法所摒弃。只是要让公众了解公司的行业,加之某些行业还实行资质管理,故公司高管人员和业务执行人仍受经营范围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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