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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买卖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2016-08-19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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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证券市场电子化程度甚高,不可测风险多多,鉴于此,在券商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买卖协议》中,普遍将如因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交易系统故障瘫痪,以及营业部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电力故障、通讯故障等事由引起的客户委托不能执行或部分不能执行情况,拟定为券商免责条款。这是合法的。

  发生事故后,证券商是否能够免责,主要看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特点。公认的法理认为,“不可抗力”应该满足“无法预测、无法防止、无法克服”三个条件。所以,实践中,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一般不能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券商有能力采取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仍不能免责;

  (2)提供良好的交易设施并尽维修、保养义务,是券商职责所在,反之因提供不良设施,或维修、保养不善或不及时造成履行不能,不能免责;

  (3)一时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券商能够履行义务的,不得以同一理由拒绝履行,除非客户明确表示不需要履行;

  (4)如果履行不能只是一部分,就不能以不可抗力免除能够履行的部分;

  (5)出现不可抗力后,券商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客户仍能就损失扩大部分主张权利。

  此外,券商对不可抗力的事实对客户负及时告知和举证义务。

  【案例链接】——证券公司须为“堵单”买单

  2007年4月,袁某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输入了购买*ST方向股票的委托。随后其资金帐户被“冻结”了相应金额。但当天袁某并没有查询到委托记录。翌日,*ST方向股票股价上涨。袁某诉称:证券公司未能及时接受委托买入股票,造成其股票的差价损失,应予赔偿。而证券公司则称该现象为“堵单”,属不可抗力情形,应予免责。

  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出现“堵单”事件,是由于通讯线路堵塞,属于证券公司能够以设备更换、技术改进,或加强内部管理予以克服,并且事先也能预见的缺陷,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属于证券公司的失职。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袁某损失的责任。

  分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需满足三个条件,即事前不能预见、发生时不能避免、发生后不能克服,比如类似地震的自然灾害,战争、未经事先通知的突然停电事故等。如果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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