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好,我购买二手房,当时签署了两份合同,内容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一份是连中介一起的三方《房屋居间合同》,其中有约定了(违约金日万分之一),后来签署的《正式购房合同》是格式合同,没有写违约金(因为当时以为居间合同已经约定过了),然后两份合同均没有特别说明(后签署的合同覆盖前合同等之类的约定),现在房屋产权过户后(房产已经在我名下),卖家未按时交付房屋给我,我是买家,诚如我以上所述, 现在有4处疑问需要咨询: 1、前签署的《居间合同》有写违约金,后签署的《正式购房合同》未写违约金,这属于法律中的两合同“前后矛盾”吗? 2、两份合同是否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及法律效力呢? 3、如两份合同均有效,我是买家,是否可以按照《房屋居间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起诉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呢? 4、卖家以《正式购房合同》未写违约金为由抗辩,法院会予以认可吗? 还请律师一一指点迷津,如果详细,会发心意等表示感谢!

合同纠纷
2018-06-26 17: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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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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