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月二十八日,我与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经营海口捷玲成家政经纪有限公司,我在签订协议时向对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并每月承担办公场所部份租金400元及负责提供从事家政服务人员因在公司留宿所需床上用品。此外,《合作经营协议书》还约定:在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双方中止合作经营时,我不再向对方要求返还所支付的壹仟陆佰元。协议书签订后,我依约定向对方支付人民币2000元,花费人民币330元购买床上用品并支付其他经营费用计400元。但在我履行上述义务后,还没有正式经营,三月十七日,对方却拒绝与我继续合作经营,并以我在协议书中已同意在任何时间任何原因双方中止合作经营都不得向其要求返还出资款为由拒绝返还我的出资款及床上用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