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WTO有关协议,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机构,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