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加入创业公司,目前公司给的承诺是作为加入条件,可以跟我签订一个股权协议,但是具体签订的时候,协议内容里面所有文字表述皆为期权,且成熟期的表述如下:
“五、 成熟期
期权持有人自期权协议约定的成熟期起算日之日起,连续在目标公司工作满四年且完成对应期间绩效考核指标(KPI)(如有)后,持有的期权即成熟;期权持有人从目标公司离职的,未成熟的期权不再成熟。期权持有人持有的期权在全部成熟后一次性被授予和转化、行权。
” 请问律师是否合理?正常是否是分批成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