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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人的披露义务

2016-04-1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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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信息披露或公开义务,作为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是整个证券市场制度设计的基础。

  1、证券发行人承担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1)证券发行人募集股份时,必须制作并公布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发行人的业务情况、财产情况、财务状况、筹资用途、发行人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情况、主要法律诉讼等,以帮助证券发行人经济地获得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信息,也可以协助投资者便利地阅读证券发行信息。

  (2)发行人应保证招股说明书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发行人要借助各种中介机构,实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证券发行文件通常由如律师或会计师协助准备,通过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审慎调查,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为了保证公开原则的贯彻和实现,在缺乏证券监管机构实质性监控的条件下,重要手段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承担较高程度的法律责任,以督促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信息披露的标准

  (1)范围标准。上市公司的信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区分。如影响证券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和不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开信的成本大于信息公开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的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成本小于信息公开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的信息等。

  法律在确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时,应该依次遵循下列原则:

  A、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自为限;

  B、以公开的社会效益大于公开的成本为限;

  C、以非商业秘密为限。

  纵观各国法律,基本上都遵循了以上原则。但在具体的判断上,不同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规定。

  (2)时间标准。合适时间的标准:

  A、能尽可能及时地披露,以保证不同投资者可无时间差别地接收到信息;

  B、不短于信息披露人在合理、正常情况下制作披露文件必须的时间。

  (3)适当的地方。适当的地方标准:

  A、该种载体任何投资者都可以方便地查到或买到;

  B、某类信息的确切位置应该能方便地确定(比如上市公告,投资者可以肯定在某一确定报纸上查到;某家公司一旦选定一种报纸为其信息披露媒体后,不能再更改等);

  C、投资者获取信息所付出的成本应该尽可能降低,包括信息载体的成本和查寻信息的成本等。

  (4)适当的方式。适当的方式包括完整、易读性和价廉物美性两个方面。完整、易读性要求:

  A、符合法律规定和足以充分披露法定范围内信息;

  B、具有一般专业水平的人员,通过阅读即能够准确把握公司的状况。

  价谦物美性要求:

  A、编制信息目录;

  B、实行披露位置终生制,使某种证券的投资者订阅一种报给即可掌握所有某类证券发行公司的全部信息;

  C、实行集中披露,即法定披露信息不能与非法定信息严格分离,降低投资者的信息寻查成本。法定信息披露的报纸版面依信息量大小动态变化。

  D、建立信息披露基金,为证券信息披露载体获取最终实行免费制,为降低投资成本,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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