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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解读

2019-03-29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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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相比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证券法(总计214条),此次证券法修订涉及调整的条款约有百余条之多。修订后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其中有几处变动格外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相比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证券法(总计214条),此次证券法修订涉及调整的条款约有百余条之多。修订后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其中有几处变动格外引人注目。

  改变单边“做多”机制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与此同时,为奠定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础,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申银万国研究部总经理桂浩明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中国股市建立15年以来,股市交易一直是单边“做多”机制,只有市场向上涨时,投资者才能赚钱,这成了桎梏中国股市走出低谷的机制障碍。

  他认为,国际金融市场的实践证明允许做空不仅能够活跃证券市场,它同时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固守于单边市,不利于从机制上发展中国股市。此次修改突破了“单边市”的法律障碍,对资本市场的长远稳定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赋予监管部门准司法权

  新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等共7项准司法权力。

  华东政法学院罗培新教授说,以往,证监会在查处一些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事件时,必须要请求当地的司法机关才可以查封冻结相关问题账户,这往往导致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上市公司非法转移资金时,却不能在第一时间制止该行为,造成了监管上的失效。

  而此次对监管部门赋予了准司法权,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和发展、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提升证券监管的水平将是非常有利的。

  “股市黑嘴”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age]

  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市场分析师愈志强认为,该法律条文的修订对于整顿整个证券咨询市场的不良风气是非常有帮助的。

  但他表示,新的证券法并未对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做出具体的界定,在执行性上还是有些欠缺。不过有了这项基本的原则,毕竟是有法可依了,对打击那些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还是有相当大的意义的。

  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

  相比现行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说法”。

  现行证券法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参照当前国家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此外,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次证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证券法起草修改工作小组组长许健认为,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的规定不仅为今后我国金融改革中出现的混业经营提供了法律的支撑,更重要的意义是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准备了条件。而允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拓宽了合法资金入市渠道,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证交所权责扩大

  新证券法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决定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华东政法学院罗培新教授表示,此次证券法修改,市场化的导向非常明显,将原来属于证监会的关于核准、暂停、终止上市交易的权责交回给证券交易所,表明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开始向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演进。

  证券法修改大事记

  2003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03年的13项立法计划,其中包括《证券法》的修改。

  2003年7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周正庆为组长。《证券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2003年8月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向社会公开征求《证券法》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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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证券法》的决定。

  2005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证券法》实施情况及修改的有关问题。

  2005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一审。

  2005年8月23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

  2005年10月22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三审。

  2005年10月27日《证券法》修订草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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