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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某商业银行向公众推出了公司理财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份为稳健型、平衡型和成长型三种,产品期限分别从1个月至7个月,预期收益率为2.2%—5.3%。三款产品分别为保证收益、保本浮动收益 1、商业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属于什么性质的产品?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证券? 2、商业银行向公众销售理财产品,是否应当适用《证券法》? 3、结合证券法理论,分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惯例暂行办法》的性质。

证券投资
2009-07-02 11: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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