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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2019-03-29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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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

  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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