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