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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行政监管者的三个局限条件

2019-04-07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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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陈志武教授在两期《财经》证监论衡栏目发表的文章提出了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三种模式:纯法院模式、纯行政监管和法院与行政相配合模式。并且他认为,在这三种模式中,以法院与行政相配合模式为最优。特别是,在上期的《法院如何进行证券监管?》一文中,陈教授详细论

  陈志武教授在两期《财经》“证监论衡”栏目发表的文章提出了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三种模式:“纯法院”模式、“纯行政监管”和“法院与行政相配合”模式。并且他认为,在这三种模式中,以“法院与行政相配合”模式为最优。特别是,在上期的《法院如何进行证券监管?》一文中,陈教授详细论述了由法院与行政相配合监管证券市场的必要性问题-因为有的时候行政监管当局往往缺少激励去行使监管职责而法院恰恰可以通过受理受害股东或检察官起诉,通过调动“看不见的手”来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可以说法院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纯行政监管模式所必然伴随的缺少激励的缺陷。但也必须看到的是,法院监管模式与行政监管模式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劣势,比如在专业化方面,解决法律问题的普通法院就要逊于主要处理专业问题的证券监管当局;在效率方面,法院更多的是强调公正因而一个案件可以长期审理不得结论而行政机关则更多是倾向于效率要求问题的及时解决;在介入方式上,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法院不得主动发动诉讼而行政监管当局可以主动介入市场从而防患于未然等等。鉴于以上问题,我认为,在高度专业化、动态变化快的证券市场中,特别又是在我国这样一个证券市场处于后发状态、规则不成熟尤其是投资者并不成熟的场景下,在重视法院监管配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行政监管的作用还是非常必要的。

  陈教授在文中提到了行政监管在有的时候会缺少激励去监管,这的确是行政监管的一个先天不足。但在承认这个不足的同时,基于效率和节约的考虑,我们仍应该发挥行政监管制度尽可能的弹性。这里就必然涉及到如何对行政监管当局进行激励的问题。一般说来,社团或机关的行为是通过其中的工作人员去实施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社团或机关的利益都是在其中的工作人员个人利益的相加。在这样的前提下,如何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当局进行激励的问题就转化为这样一个命题:如何对证券市场上的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进行激励?

  关于有效的激励制度的建立,经济学家赫维兹、马斯金、萨特斯维特和斯迈德勒等在总结前人的成果基础上,提出许多新的理论,但根据其最基本的学说,满足有效激励的三个基本条件应是:(a)个体理性约束:(INDIVIDUAL RATIONALITY)简称为IR约束;(b)激励兼容约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简称为IC约束;(c)预算平衡约束:(BUDGET BALANCE)简称为BB约束。

  还应该注意到的一点是,由于在证券行政监管当局中所处位置的不同,因此在讨论如何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进行激励时,不应该对所有的人员笼而统之。应当区别其不同的身份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不同激励需求进行对待。所以以下将把行政监管工作人员划分为行政监管当局的高级领导阶层以及行政监管当局的普通工作人员并分别从二者的激励需求来探求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对于证券监管当局的高层领导来说,他们的对激励的需求已经超出了对本身生活的生物性需求而进入更高的政治性以及社会性需要层面。因此政绩以及更进一步的擢升空间对他们来说更为重要。在这样的前提下,把上述激励机制的三个基本条件运用到对证券监管当局的高层领导的激励中,要实现有效激励就要满足三个条件:个人理性约束条件要求证券监管高层有监管的愿望,并得到重要的政绩肯定,为其在政治上的进一步擢升奠定基础,否则,证券监管高层就可能疏于监管或者转业到别的更容易擢升的部门,如此则不利于吸引优秀的监管高层人员;激励兼容约束条件就要求对证券监管高层的激励约束机制必须有效,使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承担一定的政治和法律上的责任,使权责对位,一旦其不作为或作为不利则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政治责任;预算平衡约束条件则要求从整个证券市场的运作角度着眼,就是要使得对证券市场监管当局高层的激励达到平衡,否则激励过多或者约束过度以及投入过多而产出不够都不能收到良好的激励效果。



  对证券市场一般监管工作人员的激励在有效激励的三个基本条件就变成这样的命题:个人理性约束条件要求给予证券监管工作人员以合理的报酬,即不低于证券公司以其资产和管理经验参与其它经营的所得,否则证券监管工作人员就会转行;激励兼容约束条件要求对于证券监管一般工作人员还要建立起一定的约束机制,防止其道德危险和投机行为,在这个方面具体的惩戒性规定和法律会有大的用武之地;预算平衡约束条件则要求对证券市场一般监管工作人员的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投入产出以及对于证券监管一般工作人员而言其进行监管的投入和收益是平衡的。

  用有效激励制度的模式来观察我国当前的证券行政监管现状可以看到,不足非常明显:不是表现为激励制度不足就是表现约束机制错位。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后发的、投资者并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在我国建立对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的有效激励机制即使是在建立综合性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今天,对于我们来说也是非常紧迫和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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