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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金保赚无奈亏了近半

2014-10-0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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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1年8月15日,胡某委托某金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黄金白银交易,委托投资金额50万元,时间从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6日。双方约定在保本基础上,保证年收益率10%,超过10%的部分,双方七三分成,如给胡...

  2011年8月15日,胡某委托某金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黄金白银交易,委托投资金额50万元,时间从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6日。双方约定在保本基础上,保证年收益率10%,超过10%的部分,双方七三分成,如给胡某造成损失,由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可是至协议期满,胡某账户共亏损本金22.9万余元。胡某找到公司要求按协议约定支付亏损的本金和保底收益,但公司却以保底条款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并称亏损是由市场行情造成的,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胡某将对方诉至法院。

  辽宁省沈阳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约定的保底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保底条款不能作为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在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金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委托资产本金返还于胡某。

  对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金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用保底条款吸引胡某投资理财,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让金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一定的利息可使其尽量避免订立保底条款,同时考虑到胡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认定利息自协议期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算。

  据此,法院判令金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给付胡某本金损失22.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庭后,沈河区法院民三庭法官班某表示,保底条款有悖民商法基本原理。虽然保底条款在法律层面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其在经济层面上却具有极强的信用投机色彩。在高风险的金融市场中,投资风险无法避免,绝对只盈不亏的情形不可能存在,保底条款的设定严重违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只能诱导和助长非理性投资,破坏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作用,故保底条款实为无效条款。投资者出现亏损时,最多只能视案情按协议返还本金,保底收益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委托理财合同本身违反证券法,则会加重投资者的过错比例,本金也不会获得全额返还。因此,老百姓在选择理财投资时,应该选择正规理财机构和投资途径,尊重经济规律,不要盲目相信所谓保本高回报的宣传,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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