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商业银行的流程主要有:
1、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审查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2、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通过的,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章程草案;
(2)拟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5)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经营方针和计划;
(7)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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