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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期货标准合约

2019-04-03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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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交易品种线材交易单位10吨/手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合约交割月份1~12月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
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线材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合约交割月份

1~12月

交易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交割品级

标准品: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235牌号的 φ8mm 线材。

替代品: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235牌号的φ6.5mm线材。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手续费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最小交割单位

300吨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WR

上市交易所

上海 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线材期货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线材,质量应当符合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牌号为HPB235的有关规定。

  (2)交割线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3)每一标准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4)每一标准仓单的线材,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5)线材交割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

  (6)仓单应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线材,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螺纹钢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合约交割月份

  1~12月

  交易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交割品级

  标准品: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400或HRBF400牌号的φ16mm、φ18mm、φ20mm、φ22mm、φ25mm螺纹钢。

  替代品: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335或HRBF335牌号的φ16mm、φ18mm、φ20mm、φ22mm、φ25mm螺纹钢。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手续费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最小交割单位

  300吨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RB

  上市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质量应当符合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牌号为HRB400、HRBF400、HRB335、HRBF335的有关规定。

(2)交割螺纹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3)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或12米定尺。

(4)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5)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6)螺纹钢交割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page]

(7)仓单应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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