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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Q章: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

2019-04-0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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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文号: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4/2003(第571章第152条)[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本为2002年第212号法律公告)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01/04/2003第1部导言(已失时效而略去)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4/2003在本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571章第152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1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4/2003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外地中介人”(foreignintermediary)指─

(a)经营提供财务或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就该业务在指明司法管辖区受规管的人;或

(b)根据指明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受规管的银行;

“有关合约”(relevantcontract)指中介人在经营构成以下受规管活动的任何业务时与其客户或代其客户在香港订立的合约─

(a)该中介人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的任何受规管活动,而该合约是关乎─

(i)证券交易(市场合约除外);或

(ii)香港金的款额;

(k)(就属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的未平仓持仓而言)在该日终结时就该持仓计算的应累算利息收入和支出,以及计算时所采用的利率的细节;及

(l)就该日中介人与客户之间所据以开仓或平仓(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每项保证金交易的安排而言,该客户的持仓限额及交易限额,以及该安排的届满日期。

(3)现为施行第(1)及(2)款而指明以下事件─

(a)该中介人与该客户或代该客户订立一项或多于一项保证金交易;或

(b)将关乎该客户的一项或多于一项保证金交易平仓。

第10条 户口日结单的综合 版本日期 01/04/2003

在不损害第6条的原则下,中介人可将须根据第8条就某日而制备和向客户提供的户口结单,与须根据第9条就该日而制备和向该客户提供的户口结单结合,以代替根据第8条就该日而制备和向该客户提供户口结单。

第11条 户口月结单的制备及提供 版本日期 01/04/2003

(1)在本条中,“按月会计期”(monthlyaccountingperiod)─

(a)就按照第(2)或(4)款(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制备和向中介人的客户提供的首份户口结单而言,指一段为期不超过1个月并在该中介人所选择的日期终结的期间;及

(b)就任何其后的户口结单而言,指一段为期不少于4个星期但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而该期间由先前的按月会计期终结翌日开始起计,直至由该中介人选择的日期为止。

(2)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如第(6)款指明的任何情况就某按月会计期而适用于中介人的客户,该中介人须─

(a)按照第(3)款就该客户制备户口结单;及

(b)在该按月会计期终结后第7个营业日终结前,向该客户提供该户口结单。

(3)第(2)款提述的户口结单须载有根据第7条须载入的资料,以及(在适用的范围内)关乎该客户的帐户的以下资料─

(a)该中介人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

(b)该帐户在有关的按月会计期开始时和终结时的尚待结算结余及权益净额,以及该帐户的结余在该段期间内的所有变动的细节;

(c)所有在该按月会计期内由该中介人与该客户或代该客户订立的有关合约的细节,并须显示哪些合约是由该中介人主动订立的;

(d)所有在该按月会计期内发生的第8(3)条指明的事件的细节,包括该中介人在该段期间主动处置为该帐户持有的该客户的任何客户证券及抵押品而产生的收益是如何处理的;

(e)为该帐户持有的─

(i)该客户的客户证券及抵押品;及

(ii)由该客户或由他人代该客户就保证金交易提供的保证,(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在该按月会计期内的所有变动的细节;

(f)在该按月会计期终结时为该帐户持有的─

(i)该客户的每一种类的客户证券及抵押品;及(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

(ii)每一种类由该客户或由他人代该客户就保证金交易提供的保证,(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的数量、市场价格及市值(如该价格或市值可轻易确定的话);

(g)在该按月会计期终结时为该帐户持有的每一种类的证券抵押品的保证金比率及保证金价值;(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

(h)在该按月会计期内记入该帐户的贷项的所有收入的细节,及在该按月会计期内自该帐户征收的收费的细节;

(i)在该按月会计期终结时为该帐户持有的未平仓持仓计算的所有浮动利润及浮动亏损,以及计算时所采用的价格;

(j)在该按月会计期终结时为该帐户持有的所有未平仓持仓的一览表;

(k)在该按月会计期终结时为该帐户持有的所有未平仓持仓的最低保证金规定;

(l)在该按月会计期终结时该帐户内的保证金溢差或逆差的款额;

(m)在该按月会计期终结时,应就该帐户收取或缴付的期权金的款额;及

(n)(如该帐户是属证券交易的)显示该帐户属保证金帐户的注明。

(4)如中介人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资产管理,而就该中介人进行资产管理(集体投资计划的管理除外)而言,第(6)款指明的任何情况就某按月会计期而适用于该中介人的客户,则该中介人须─

(a)按照第(5)款就该客户制备户口结单;及

(b)在该按月会计期终结后第10个营业日终结前向该客户提供该户口结单。

(5)第(4)款提述的户口结单须载有根据第7条须载入的资料,以及(在适用的范围内)关乎该客户的帐户的以下资料─

(a)该中介人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

(b)该客户的投资组合在该按月会计期终结时的估值,该估值须提供─

(i)在该段期间终结时为该帐户持有的每一种类的证券的数量、市场价格、购买成本及市值的细节;(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page]

(ii)在该段期间终结时所有未平仓持仓的细节;

(iii)在该段期间终结时为该帐户持有的款项结余;及

(iv)在该段期间终结时就该帐户须缴付及收取的帐户款额;

(c)在该按月会计期内记入该帐户的贷项的所有收入的细节,及在该按月会计期内自该帐户征收的收费的细节;及

(d)该中介人在该按月会计期内在香港与该客户或代该客户订立的关乎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及属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的所有合约的一览表。(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

(6)为施行第(2)及(5)款而指明的情况为─

(a)在按月会计期内,该中介人须─

(i)按照第5条制备和向该客户提供成交单据;

(ii)按照第8或9条制备和向该客户提供户口结单;或

(iii)按照第13条制备和向该客户提供收据;

(b)在按月会计期内,该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须按照第13条制备和向该客户提供收据;

(c)在按月会计期的任何时间,该客户的帐户不是零结余;

(d)在按月会计期的终结时该客户有未平仓持仓;或

(e)在按月会计期的任何时间─

(i)任何客户证券及抵押品;或

(ii)就保证金交易提供的任何保证,(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是为该客户的帐户持有。

第12条 在要求下提供户口结单的责任 版本日期 01/04/2003

(1)如中介人收到客户要求,要求提供在该要求的日期的户口结单,该中介人须─

(a)按照第(2)款就该客户制备户口结单;及

(b)在该要求的日期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该客户提供该户口结单。

(2)第(1)款提述的户口结单须载有根据第7条须载入的资料,以及(在适用范围内)关乎该客户的帐户以下资料(以在该要求的日期的状况为准)─

(a)该帐户的尚待结算结余及权益净额;

(b)为该帐户持有的─

(i)该客户的每一种类的客户证券及抵押品;及(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

(ii)就保证金交易由该客户或由他人代该客户提供的每一种类的保证,(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的数量、市场价格及市值(如该价格或市值可轻易确定的话);

(c)为该帐户持有的每一种类的证券抵押品的保证金比率及保证金价值;(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

(d)在该日终结时为该帐户持有的未平仓持仓计算的所有浮动利润及浮动亏损,以及计算时所采用的价格;

(e)在该日终结时为该帐户持有的所有未平仓持仓的一览表;及

(f)在该日终结时该帐户内的保证金溢差或逆差的款额。

第13条 收据的制备及提供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3分部─收据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每次当─

(a)中介人自该中介人的客户收取或代该客户收取任何─

(i)客户资产;或

(ii)就保证金交易提供的保证(在该保证并非客户资产的范围内);或(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

(b)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自该中介人的客户收取或代该客户收取任何客户资产,该中介人或有联系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

(c)按照第(3)款制备收据;及

(d)在收取该等客户资产或保证后第2个营业日终结前,向该客户提供该收据。(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

(2)本条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

(a)客户款项是由以下的中介人或有联系实体收取的─

(i)属注册机构的中介人;或

(ii)属认可财务机构的有联系实体;

(b)客户款项是由该中介人的客户或由任何非该中介人或有联系实体的人代该客户直接存入─

(i)持牌法团的银行帐户;或

(ii)并非认可财务机构的有联系实体的银行帐户;

(c)根据第5条向该客户提供的成交单据或根据第8或9条向该客户提供的户口结单(或根据第6或10条向该客户提供的任何综合文件)明文述明该成交单据、户口结单或综合文件亦作收据用途,并载有第(3)(d)(i)及(ii)款指明的资料;

(d)证券证书已由中介人的客户或由任何非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的人代该客户直接存放于该中介人或该有联系实体的证券证书保管人,而该证券证书保管人已向该客户发出收据;或

(e)采用无纸化形式的证券已由该客户或由他人代该客户转移至─

(i)于中介人的保管人处开立的帐户;或(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

(ii)于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的保管人处开立的帐户。(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

(3)第(1)款提述的收据须载有以下资料─

(a)该中介人或有联系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经营业务所用的名称;

(b)制备该收据的日期;

(c)该客户的姓名或名称及帐户号码;及

(d)就收取有关客户资产或保证而言─(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

(i)该等客户资产或保证的数量、种类及足以识辨该等客户资产或保证的其他详情;[page]

(ii)存放该等客户资产或保证的帐户;及

(iii)收取该等客户资产或保证的日期。(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

第14条 提供某些文件的文本的责任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3部 杂项条文

(1)如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收到中介人的客户提出获提供以下任何文件的文本的要求,则该中介人或有联系实体须在收到该要求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该客户提供该文本─

(a)该中介人须按照第5条向该客户提供的任何特定成交单据;

(b)该中介人须按照第8、9、11或12条向该客户提供的任何特定户口结单;

(c)该中介人或有联系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按照第13条向该客户提供的任何特定收据。

(2)如证监会应中介人的客户的申请而有此指示,则该中介人或该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在该中介人或有联系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通常营业时间内备有第(1)款提述的任何成交单据、户口结单或收据的文本,以供该客户查阅。

(3)本条并不规定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在该中介人或有联系实体须根据第16条保存该文件的文本的期间完结后,提供或备有任何成交单据、户口结单或收据的文本以供查阅。

(4)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可就由它根据第(1)款提供的文件文本收取合理费用。

第15条 文件所采用的语文 版本日期 01/04/2003

如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须根据本规则制备任何成交单据、户口结单或收据,它须采用中文或英文制备该成交单据、户口结单或收据。

第16条 文本的保留 版本日期 01/04/2003

(1)中介人须保留─

(a)每份以下文件的文本,为期不得少于2年─

(i)按照第5条制备的成交单据;

(ii)按照第8、9或12条制备的户口结单;及

(iii)按照第13条制备的收据;及

(b)每份按照第11条制备的户口结单的文本,为期不得少于7年。

(2)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须保留按照第13条制备的每份收据的文本,为期不得少于2年。

第17条 向客户提供文件 版本日期 01/04/2003

根据本规则须向中介人的客户提供的任何成交单据、户口结单或收据(或任何该等文件的文本)如已向以下客户或人送达,则就所有目的而言须视为已向该客户妥为提供─

(a)该客户;或

(b)由该客户为本段的目的藉给予须向该客户提供该文件的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书面通知而指定的任何其他人(须向该客户提供该文件的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的高级人员或雇员除外)。

第18条 就不遵守本规则某些条文作出报告 版本日期 01/04/2003

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须在察觉本身没有遵守适用于它的第2部或第14、15或16条的任何条文后的一个营业日内,以书面通知将此事告知证监会。

第19条 罚则 版本日期 01/04/2003

(1)任何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本规则中适用于它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

(2)任何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意图诈骗而违反本规则中适用于它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7年;或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1年。

附表1 指明司法管辖区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2条]

1.英国

2.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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