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2019-04-23 02: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商业招商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商业招商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陈某铭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外商投资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9年第4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某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招商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935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商业招商律师团,我在商业招商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