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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越电动车招商流程

2019-04-2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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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易越电动车经销合同书第一条1,约因:北京贝田成科技有限公司,其公司法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1235室;生产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岗顺黄路88号(简称制造商).制造商同意将易越牌电动车(简称产品)的在区域独家经销权,授予其经营的主

  北京易越电动车

  经销合同书

  第一条

  1,约因:北京贝田成科技有限公司,其公司法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1235室;生产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岗顺黄路88号(简称制造商).制造商同意将易越牌电动车(简称产品)的在 区域独家经销权,授予 其经营的主体名称: (简称经销商),其法定地址: .经销商在指定的 行政区范围 (简称域区)销售制造商的产品.

  2,目的:通过建立合理的经销商制度,建立建全合理先进的市场机制,排解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经销商与经销商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结成真诚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建立诚信互助,多赢,规范的市场制度,迅速形成市场的新局面.制造商仅负责和提供给经销商的产品和指定其销售区域及承担本合同所协商的条款事宜;经销商其经销行为为独立法人行为和个人行为.

  第二条

  经销商的职责

  1,经销商应在该指定销售区域拓展用户,经销商应向制造商提交订单及货款.经销商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约.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的计划发展,并拒绝由经销商转送的任何非代理经销商的询价及订单.

  2,经销商基本原则: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分配权利和义务,协调行动,做大做强市场.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政策,制造商不承担由于经销商违反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和政策而造成的后果和责任.

  第三条

  经销商业务的职责范围及制度

  经销商是易越牌产品在 行政区市场的总经销商,应收集区域内的各类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经销商应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并以约定固定区域作为销售区域,制造商授权经销商享有在授权区域内独家销售易越电动车的权利,严禁非授权的跨区域销售.授权经销商在授权区域内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卖店和代销商(加盟店),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销售.专卖店可以由经销商自己设立或授权其他人或单位设立,授权经销商对授权区域内的所有专卖区域内的所有专卖店和代销店(加盟店)的销售行为实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付款与结算:乙方(经销商)应支付 元给甲方(制造商)作为风险金,该风险金在终止合同时可退还给乙方.乙方进货时,一律按统一出厂价格支付货款,先付款后发货,产品到达乙方城市的运费协商由 承担,收货地点仅为经销商在本合同中所确定地点(即其区域的中心城市),制造商不承担经销商超过此地点之外的其他任何运费.乙方进货时具体车型的价格见附件及各阶段出厂价格清单.退换货运费由乙方承担,退换货收货地为本公司生产地址.本合同后附出厂价作为本合同第一个半年度(6个月内)的结算价,如材料成本上下浮动在5%以上,可根据市场情况确认调整.

  第五条

  1,经销商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经销商不能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经销商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2,经销商在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

  第六条

  经销商应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经销商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七条

  合同期限:时效为 年(自签定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第一批货款到甲方账户后生效,合同执行壹年后方可提前终止,如经销商提出提前终止时,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制造商,并结算完成后,方可可终止合同,如经销商三个月未进货,而该区域销售较好,制造商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文件的归还:合同终止后,经销商应将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并办理合同中相关手续.

  第九条

  乙方进货(购进)的制造商的易越牌第一批产品,因销售困难,可以在三个月内向甲方退换货(运费由乙方承担);第二批后不矛退货(除产品质量问题外),乙方退换货时,应保证产品包装完好,配件齐全,产品完好无损,能正常使用),运费由乙方负担,超过三个月不得退货.因产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易越电动车维修等售后服务由各地经销负责.免费保修期间有质量问题的配件由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并退回旧件,根据保修情况以旧件更换新件.保修期外用维修用配件的种类和数量由乙方根据需要确定,但必须保证及时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并得到客户的确认.合同期内,甲方按出厂价为乙方提供配件,如乙方用于销售则运费由乙方承担(详见附后清单).如一年内遭客户十次以上投诉,则还不矛返还.如严重损坏甲方声誉的,将视情况没收风险金,严重的直至诉讼法律.

  第十一条

  约定乙方应在合同期内年度完成 台销售量,以此作为考核奖励依据.完成销售计划时按每台车50元作为返还给乙方.返还方法以每贰佰台为一单位,完成一个单位数量后,先返还30元/台,作乙方为广告,宣传及维修售后服务费等费用.在年终结算时,未被多次投诉的再返还20元/台作为奖励.如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无须支付和返还该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欢迎乙方对公司的经销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如被采纳,甲方将支付一定的奖金,乙方应积极响应优化的销售方案,为打好品牌做好各项工作,尤其是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公司将视具体区域的销售情况,投入宣传和销售活动费用.

  第十三条

  1,司法管辖:本合同由制造商总部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变更:本合同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3,无效条款:如合同中的一条或一条以上的条款无效,合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必须于10日内支付风险保证金(以收据日期),于首批货款后生效.如乙方三个月未进货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北京贝田成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委托代理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岗顺黄路88号

  联系电话:400-898-6988 传真:010- 5127 4076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北苑路支行

  开户帐号:0109 1081 8001 2010 5028 054

  2009年 月 日[page]

  乙 方:

  乙方代表(签署):

  地 址:

  身份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2009年 月 日

  填报电子表格,了解情况,联系试销售

  签署简易销售合同

  进发货建立营销点,投入宣传,销售活动

  建立区域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

  双方考察了解

  建立销售渠道和建立实施开发平台

  第一次发货及组建开发团队,营销宣传

  签置合作开发销售合同

  技术培训和开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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