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
额为 5000 元, 月应纳税额为246 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本通知自 2009 年 1月
1 日起执行。定额执行期间内,如月应纳税经营额发生变化,请按
有关规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
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