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常见法律问题—人力资源

2015-09-23 15: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公司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公司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人力资本是凝聚在人身上的知识、体力和技能的总和。人力资本能否作为公司法上的“资本”而存在?学术界有争论。从理论上看。人力资本具有传统资本的营运和担保功能;从现实来看,人力资本出资是一种趋势。许多国家已立法确认人力资本的合法性。我国一些省市也有相应的行政立法。

出资

  人力资本出资并非不可能,但由于受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影响,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虽然没有明确的禁止劳务出资,但根据目前我国在公司法律制度上遵循的“资本三原则”。实际上我国在公司设立中是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出资的。劳务出资目前仅仅只得到《合伙企业法》的肯定,究其原因就在于,在合伙中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各合伙人之间以信用为基础,债权人不会因个别合伙人的出资具备上述特征而存在清偿不能的危险。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同,“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主要基于有限责任而突出了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公司的初始财产又是由股东的出资形成的,所以劳务出资按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不能成为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形式。

  然而,在我国一些地方性立法及公司资本注册实践中,有以人力资本折股的情况。2000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其中第2条以“鼓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物化资本投资”为标题规定:“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20%”。2003年的南京市工商局在《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中明确规定:“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资本、技术、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按一定比例作价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经专门评估和认定后,其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方协商约定。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价入股,经评估和认定后最高可占注册资本20%。高新技术成果、资本、技术、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以及名称可以叠加进行注册。”

  所以在企业申请新三板过程中,对待企业自身存在着利用人力资源出资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公司注册地所处的法律环境来具体分析。如果地方有效的法规规定了较宽松的企业注册登记政策,引起企业在出资方式与《公司法》之规定存在有不一致的法律瑕疵,而企业及其股东又不存在主动违法违规情形,在申请新三板挂牌时律师就有必要帮助企业做好通过货币资金置换或其他形式补足人力资源出资的相关工作,同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确认出资符合地方政府市场准入政策的确认函,一般来说只要做好相应的合规性调整工作,是不会成为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法律障碍的。

  案例索引:

  【风格信息(430216)】公司前身为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由惠新标、张聪慧两名股东于2004年7月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聪慧。2004年8月6日,惠新标以其自身作为人力资源出资,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其人力资源作价4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00%。2004年8月6日,惠新标、张聪慧共同签署了《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约定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2006年6月,公司股东惠新标通过将上述人力资源出资以零元价格转让给杨树和,由杨树和将40.00万元货币资金注入公司验资账户的方式置换人力资源出资。2006年6月19日,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沪审事业[2006]3754号)进行出资验证。2012年9月2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工商浦东分局关于<关于商请就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出资事项进行确认的函>的复函》明确答复浦东新区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中含有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20.00%)人力资本的出资形式,符合市场准入改革创新试点政策”。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24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文)的精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号)(2006年2月15日失效)第2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另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334号)明确规定“鼓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物化资本投资。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

  评析:

  有限公司设立时以人力资源出资系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工商注[2001]第97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和(沪工商注[2001]第334号)《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办理的设立登记手续。由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本市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注册登记政策,引起风格信息存在出资方式与《公司法》之规定不一致的法律瑕疵。鉴于风格信息及其股东不存在主动违法违规情形,且已于2006年以货币资金置换了人力资源出资,同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关于有限公司以人力资源出资符合地方政府市场准入改革创新试点政策的确认函,故认为有限公司上述出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889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公司法律师团,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