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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原则

2012-08-31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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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正文:一、鼓励外商投资的原则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项目;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要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


正文:一、鼓励外商投资的原则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项目;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要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
3、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项目;
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项目;
5、与上海老企业改造结合,引进先进技术,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填补国内空白并适应市场需求的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项目;
6、与内环线内工业企业布局调整结合,有利于将内环线内的企业迁往六个郊县三个郊区的市级工业开发区建设的项目;
7、根据上海和浦东新区的统一规划,可带项目通过土地批租投资开发成片土地,或者投资改造旧城区危房、棚户、简屋的内销房地产项目;
8、在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咨询等项目;
9、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电力、地方铁路、公路、港口)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限制外商投资的原则

1、属于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项目。但利用现有企业或现有生产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产品外销,且不与原出口渠道相矛盾,使产品出口达70%以上的项目除外;
2、不能提供先进技术、能耗高、产品缺乏竞争力、外汇汇不能自身平衡的,或进行简单组装、产品主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项目;
3、属于国家吸收外资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产业的项目;
4、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项目;
5、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分别为限制类(甲)或者限制类(乙)。
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总销售额70%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充项目。


三、禁止外商投资的原则


1、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2、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3、属于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4、属于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项目;
5、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
禁止类外裔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举办。


四、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五、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六、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投资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以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如与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有不符合的,均以国家规定为准。


八、本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共同解释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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