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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防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2-10 21:36
导读: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防范中央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尤其是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资源、能源领域。这既是合理配置资源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需要,也是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的迫切需要,还是突破国外贸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防范


中央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尤其是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资源、能源领域。这既是合理配置资源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需要,也是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的迫切需要,还是突破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途径。2005年以来,中央企业国际化的步伐大大加快,外资并购规模进一步扩大,并购质量显著提高,进入国际并购市场的数目进一步增加。从国内要素结构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可以预计未来中央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将加快,对外投资将提速。

  近年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总体运行良好,但仍存在整体赢利能力不强、一些境外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清晰、境外投资结构不尽合理、企业境外投资战略不明确等问题。监管方面存在监管职能分割导致监管无序、对境外企业的财务监管普遍薄弱、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失控的隐患等问题。由于监管环境的变化,我们必须寻找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境外国有资产的投资风险防范体系包括不同的层次,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的各项运行制度,依靠制度使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时的行为明确化、规范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投资决策风险的防范

  做好对投资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的评估,有必要借助大型国际投资咨询公司的专业力量。企业应在投资前对投资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政局稳定情况和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境外企业设立后,也应要求海外经理人员及时提供当地各种政策动向的情报,并由专门机构进行分析。评估工作专业性较强,如果企业实力有限,就要注意发挥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改变投资方式,实行海外企业本地化战略,加强对投资所在国的公关策略。在境外投资中贯彻“双赢”策略十分必要,在投资方式上尽量采用合资形式,以取得一定的本国企业身份,可以使合资方分担一部分投资风险;对资源开发等敏感领域的投资,可根据所在国情况以债务形式出资,通过产品分成获得收益,这样可以避免直接取得控股权所带来的国有化风险;如果投资主体具有品牌、技术、管理优势,也可以采取特许经营的形式,做到既节约资金、避免直接投资风险,又占领了市场。在境外企业经营中采用本地化战略,一方面多雇用当地员工,另一方面尽量实现采购本地化。

  通过保险手段减少系统风险产生的损失。企业可通过加入保险等方法减少境外投资的风险,如世界银行于1988年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它和国家之间的多边条约一起为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国有化等系统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

管理风险的防范

  核心竞争力的强弱是决定境外企业抗拒经营管理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不论在境外新设企业还是直接收购境外股权,境外投资成功的关键都在于是否发挥和增强投资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如果只是盲目并购和多元化,往往会导致经营失败。

  境外投资要立足于完善境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结构。没有健全竞争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海外经营,就可能要比国内经营的风险大幅增加,因此,形成完善的治理管理结构是境外企业应对经营风险的前提条件。如果投资所在国外部治理机制健全,母公司可借助外部治理环境的强大监督作用来安排内部治理,实现对海外企业的有效治理和控制。很多跨国公司在境外企业的董事会中采用引入当地债权银行的代表和独立董事的办法,来加强对海外子公司的监督。此外,母公司应把内部诊断制度作为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管理结构的重要手段,设立专门机构,对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内部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规范境外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对企业境外投资取得预期效益至关重要,因此,除由母公司委任和派出境外公司的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外,应建立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绩效相挂钩的激励机制,调动境外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另外,加强监事会的外部监管作用和强化董事会独立性也是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成功的可靠保证。

  在加强境外企业管理的同时,还要注意保持其经营的灵活性。投资主体应明确境外企业内部风险决策的权限,一方面要防止完全放任海外子公司自行决策投资行为造成投资失控;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管得过死影响海外企业的正常运营。通过制度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责任,针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交的报告是否属实、是否有非法转移国内资产行为,是否从事未经许可的投资项目或向第三国投资、会计账簿情况及对外投资项目终结时的财产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可以从制度层面使企业有效规避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风险。

财务风险的防范

  要提高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的内部控制能力。提高财务内控能力是加强财务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的会计体系主要侧重对境外企业的外部监管,而忽视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能力的自觉性。而实现内部财务管理的规范化,不仅可以使企业更为准确地把握其发展动态,制定有效的发展战略,而且还便于母公司对其进行管理。企业财务的内部管理是企业实现良好治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让管理会计的专业人才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不仅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定和企业规范化管理,也有利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境外子公司的控制力,实现境外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规范境外企业财务工作。加强境外财务管理,有必要采用国际化的财务管理模式。如加强全球现金管理系统(GCM)的建设,使跨国经营的企业实现全球现金管理系统功能的网络化,此系统可以控制境外几乎所有的代理账户,使资金安全、规模优势和流转效率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加强对境外企业财务状况的控制力,不仅可以解决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同时国际化的财务管理模式也有利于规避投资决策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

非商业风险的防范

  对投资东道国非商业风险的评估是加强防范此类风险的先决条件。对东道国潜在风险进行总体上的评估要综合考虑众多因素,如东道国政府与投资国政府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东道国的对外政策、政治局势、整体文化素质、典型的习惯方式;东道国近年来经济发展情况、市场开放程度、对进口与出口的依赖程度等。

  投资者母国为保护本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资安全,通常依照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实行一种以事后弥补政治风险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投资者母国国内法保护国际投资的主要形式,但我国在国内法中尚未建立这一制度,迄今还没有对境外投资进行担保的专门机构,这与我国的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很不适应。[page]

  针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非商业风险,我国急需建立海外直接投资保证制度。目前,关于海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保险的国际公约主要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亦称《汉城公约》),我国于1988年签署了《汉城公约》。根据该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实际上是一个以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为主要业务的多边机构。因此,中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可以向MIGA投保政治风险。但MIGA分担政治风险的作用非常有限,因为按MIGA的规则,在投保政治风险时,合格的东道国只能是发展中国家,因而只有当我国的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才可能被MIGA承保政治风险。因此,还需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加快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在完善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职能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增强对中央境外企业宏观指导,提供快捷准确的信息服务,建立一致对外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等措施。应积极有效地利用外交资源,如加强企业与使馆间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鼓励中央企业与西方跨国公司合作,共同投资开发,并以此积极借鉴国际知名跨国公司的经验,寻找适合于中国国企特色的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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