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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条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3-25 17:28
导读: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由证监会指导,沪深两大交易所发行,不同于以往的债券,该类私募债对发行主体没有...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由证监会指导,沪深两大交易所发行,不同于以往的债券,该类私募债对发行主体没有资产和盈利方面的要求。

  一、中小企业私募发行概述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处于试点阶段,目前,仅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湖北和重庆8个省、直辖市可以参与试点。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证监会指导,沪深两大交易所发行,不同于以往的债券,该类私募债对发行主体没有资产和盈利方面的要求,只要符合工业信息化部 “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非房地产和金融类企业均可发行。审核方式采取备案制,无需行政审批,交易所承诺在收到全套备案材料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因此,受到重多中小企业的青睐。

  二、上海交易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三、深圳交易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要求: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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