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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民间融资渠道改善民间投资环境

2012-08-31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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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有一个互相矛盾的现象,一方面银行和民间有大量的金融资产囤积和闲置,另一方面有许多中小企业发展需要资金却无处借贷,迫使中小企业不得不用高利从地下钱庄等民间渠道集投资资金。这种现象不仅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给整体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有一个互相矛盾的现象,一方面银行和民间有大量的金融资产囤积和闲置,另一方面有许多中小企业发展需要资金却无处借贷,迫使中小企业不得不用高利从地下钱庄等民间渠道集投资资金。这种现象不仅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给整体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缺少融资渠道。

  虽然近几年国有大银行增加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业务,但习惯大笔资金业务的大银行在为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方面有许多的困难,往往力不从心,例如,一笔1亿元资金,贷给一个大企业,只需对一个企业进行信誉审查担保、进行一项可行性分析,办一贷款手续,一个用户的业务联系和监管等等;如果把这笔资金贷给小企业每笔以100万元计,同样是1亿元的贷款,每项工作的工作量都是前述的100倍。这对提高大银行的经营效益肯定不利,其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积极性和业务量自然难以提高,另外近几年国有大银行精简机构,从乡镇和县城撤出营业网点,以及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整顿,使大部分县和县以下地区出现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空白,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盛行。

  解决的办法:一是允许并鼓励建立和发展中小银行;二是允许地下钱庄合法化和公开化。近几年在我国县及县以下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许多地下钱庄或类似的民间集资和融资机构,虽然其中有一些坑蒙拐骗的现象发生,但大多数机构的内部都建立了相对公平和守信的交易准则,取得了存款和借贷者的信任和支持,从而承担起资本市场的职责,对当地民营经济的发展直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市民营企业90%以上存在民间借贷行,40%的资金都是靠民间集资提供的,民营企业发展的状况可以反映出当地民间集资的情况。

  让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和合法化,一是可以填补我国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的短缺,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的融资渠道,满足其发展的需要;二是有利于规范和监管民间金融机构的动作,防止坑蒙拐骗的现象发生;三是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按经济规律运行和开展竞争,防止高利贷的产生;四是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民间资本的流动。

  无论是建立中小银行还是让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和合法化,都需要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好相关的规则,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关法规,对组建的基本条件、管理制度、业务范围,动作方式,监管办法等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准入和利率方面给予较大的灵活性。(作者单位:人行晋城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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