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支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三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经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安置到企业自办的独立核算企业的富余职工,其养老江西,可以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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