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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16-07-2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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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你知道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吗?你清楚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具体是如何管辖的吗?关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内容,下面已经整理好了有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一、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你知道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吗?你清楚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具体是如何管辖的吗?关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内容,下面已经整理好了有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概念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的民事诉讼案件。有担保人的债权,担保人对于债权表记载的与其有关的事项也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均涉及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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