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原因概述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2、判定标准
(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现金流量标准;
(2)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标准;
(3)停止支付——————外在行为标准。
3、破产原因的界定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A、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B、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C、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