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申请与受理;
2、破产宣告。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处理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设立清算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设立是由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中的财政、工商、审计、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
3、破产清算。破产企业的接收和管理、破产财产清理、破产债权审核;
4、破产程序的终结。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4)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5)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6)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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