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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有利社会和谐

2019-03-20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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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个人不能破产引发诸多矛盾张育彪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产阶层的壮大成熟,个人资产不断增长,个人和家庭参与投资,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在经济大环境难以避免大起大落的情况下,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

  个人不能破产引发诸多矛盾

  张育彪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产阶层的壮大成熟,个人资产不断增长,个人和家庭参与投资,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在经济大环境难以避免大起大落的情况下,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无力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在我国,并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血的悲剧和家庭惨剧,引发社会矛盾,成为不和谐因素;银行索债不成,变成呆账坏账,成为影响金融体系安全的潜在炸弹。因此,很有必要根据国际经验,尽快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

  出台个人破产法有利社会稳定

  张育彪介绍,我国2006年出台的新《企业破产法》仅仅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于个人。国际上则一般先有《个人破产法》,再有《企业破产法》。现在,当个人与企业发生债务关系时,企业可以依法破产,个人则不能破产,显然使双方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损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银行的个人信贷资产中的呆账成为永远收不回来的坏账,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被掩盖,风险不断积累。根据央行去年底公布的《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三季度末,我国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同比大幅增长126.5%,占应偿信贷总额的3.4%。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为避免因个人破产带来的损失,将迫使银行采取更加审慎的放贷原则,加强银行自律,维护金融安全。同时,也丰富了个人类不良贷款处置手段,有助于提高中国银行[4.15 -0.48%]业的资产质量。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也会避免出现“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现象。

  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权人在司法措施之外,很可能采取其他各种非法手段,逼迫、威胁债务人偿还债务。近年来,各地因为追债引发的非法拘禁案呈上升趋势,仅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浙江宜兴法院共审理非法拘禁罪案件19件,其中因索取债务引发的就有16件,占84.2%。

  因此,制定《个人破产法》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显得很有必要。

  防止恶意利用《个人破产法》[page]

  张育彪的建议也特别注意到如何防止有人恶意利用《个人破产法》的问题。

  他建议要严格个人破产条件,防止出现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要规定“自由财产”的范围,留给债务人生活必须费用,赋予“再生”机会。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不同,企业破产后可以消亡,但个人破产后还要继续生活下去,应当有“再生”的机会;要严格限制和监督破产者的日常行为。建议可借鉴香港的立法经验,规定在破产期间,破产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其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如不准购买高价物品,不准奢侈消费,不能购买房屋等大价值固定资产,不得炒股,不能自费出国旅游,不能再贷款借钱,不能从事律师、公司董事等公共职务,出入境必须事先通报,并限期返回等;要规定解除破产限制、获得“再生”的条件。破产解除制度是个人破产区别于公司破产的特有的机制,即允许破产人在破产一段时间后申请解除其作为“破产人”的身份,以平等的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对一切社会事务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实现“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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