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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2019-03-20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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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53号2002-6-2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分流安置第三章劳动关系的处理第四章工伤职工的安置和管理第五章离退休人员费用预提和管理第六章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清偿第七章附则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2]53号

    2002-6-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分流安置

      第三章 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四章 工伤职工的安置和管理

      第五章 离退休人员费用预提和管理

      第六章 拖欠工资和社会北京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中第八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工补偿。

      破产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本市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将职工档案移交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办理自谋职业或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除享受自谋职业安置费或补偿外,再加发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中第六条的规定执行。[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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