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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条

2021-04-30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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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主要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必要了解一下,那么你知道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条是什么吗,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你进行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

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条

  二、破产法是如何规定债务人财产的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其中,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这与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是不同的。

  (3)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和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

  三、企业破产法是如何规定管理人

  由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即以机构担任管理人作为一般原则。

  同时,对于有些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企业,也可以考虑由法院通过有关机构指定符合条件的个人担任管理人。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同时,鉴于管理人工作的重要性,企业破产法还对管理人的消极资格进行了规定,以下四类人不得担任管理人: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

  3、 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4、 具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就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条所做的详细介绍,该条文主要讲的是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的做法,相信你已经有所了解,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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