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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数起国企破产案例透析

2019-03-2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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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明年底,国家政策性破产退出历史舞台。这两件大事会给这些国有企业、企业职工和国企破产案件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呢?市属国企:近半资不抵债太原市作为一个老工业基地,集中了一批国有企业。太原市国企改革虽然起步较早,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明年底,国家政策性破产退出历史舞台。这两件大事会给这些国有企业、企业职工和国企破产案件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市属国企:近半资不抵债太原市作为一个老工业基地,集中了一批国有企业。太原市国企改革虽然起步较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全国各地国企改革已基本完成或接近尾声时,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急需加强改革力度,推进改革进度。有资料显示,在太原市属103家国有工业和商贸企业中,正常生产经营的仅占29%,资不抵债的占45%,亏损面高达67%,近半企业已停产、停业、关闭。太原市国企改革形势紧迫,躲不过,拖不起,避不开,如不加大力度,就会陷入“推不动、改不了、难发展”的窘地。据了解,今年有103家市属国有工业和商贸企业进入破产、改制和重组程序。太原市国企改革多年,但大多数企业的产权结构基本没动,仍是国有独资和国有股一股独本,转换经营机制还停留在表面。一些改制企业缺乏改革成本,没能同步转变职工身份,导致改革不彻底,出现“夹生饭”,面临二次改革。

  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国企的“保护伞”,国家已明确表示,政策性关闭破产这一国企的“最后保护伞”将在2008年年底退出历史舞台。此后,所有国企只能依据新的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退出机制。可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太原市国企破产已迫在眉睫,破产已是一些国企不得不走的路了。

  破产重整:国企一条新路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今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废止1986年试行的企业破产法。目前,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尚未废止,最高法院和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仍然有效。也就是说,我国尚存在着新旧破产法体系,新旧破产法处于交替时期。

  新旧两法相比,旧破产法及破产制度强调的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破产企业通过依法清算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使企业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走向消亡,因而被戏称是一部使企业死亡的法律;新破产法则在健全企业以“破产清算”退出市场机制的同时,又创造性地赋予了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从而获得振兴,符合人性化和构建

  和谐社会的现代企业理念,是一部被称为能使企业走向“新生”的法律。[page]

  新破产法重要的特点是首次“辟出”了国企“破产重整”的路子,打破了旧破产法单一的“破产清算”程序,科学地构建了“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三轨并行的破产新理念,新企业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这就给国企除了走破产清算路子外,指明了又一条路。这样,破产企业通过和解和重整,缓解其“亏损”压力,也可把债权置换成股权,从而走出困境,避免了破产清算带来的企业解体、职工失业等消极社会问题。

  国企破产:新老办法有异国企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们最关心的是,他们的工资怎么办?

  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破产企业在破产法公布之前拖欠了职工工资,必须先给职工清偿工资,然后才能清偿担保权人的财产,清偿职工工资优先于清偿担保权人财产;在破产法公布之后,则要在优先清偿担保权人的财产后,才能从无担保的财产中清偿职工工资。从这点看,国企及早进行破产,对其职工来说较为有利。

  新企业破产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国有企业今后不再享受国家的“特殊照顾”了。从1994年起,根据国情,国家对破产国企实施了政策性保护,规定了破产财产的认定、债务清偿的顺序,还提供了大量的财政支持,使其平稳地退出市场,优化了国企结构,但也存在国家包袱过重的问题。从2008年底,政策性破产将退出历史舞台,国企破产只能走市场化破产的路。可见,对面临破产的国企来说,能否搭上“最后一班车”显得十分重要。

  破产案件:今年明显增多1996年9月,太原市中院审理了首起破产案件,宣告了山西纺织印染厂破产。截止目前,该院已陆续审理了15起国企破产案,共处置资产19.34亿元,安置职工4万余人。2007年,太原市初步确定了103家国企改革的战略方针,要破产重组一批国企。因此,太原市中级法院今年审理的国企破产案件将会增多。

  太原市委政法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规章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具体规定了破产案件中共性问题的解决办法。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快捷审理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国企破产案件的同时,主动给一些准备进入破产程序的国企提供司法服务,让这些企业少走弯路。太原玻璃瓶厂在破产立案前,该院民四庭的法官对其破产准备工作进行了指导,提出了详细可行的司法建议,使其顺利进入破产程序。今年初,太原铜厂等一批国企已相继进入破产程序。[page]

  管理制度:强化责权观念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是新破产法的又一个特点。旧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一般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劳动人事、经贸委、土地、税务、会计、律师等部门中指定。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

  新破产法则专章规定了破产管理制度和管理人,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指定管理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过去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到清算组成立前破产企业无人管理的真空时段。管理人制度符合责权一致的市场法则,解决了清算组成员由政府推荐而在实践中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问题,有利于管理人发挥专业知识,妥善完成破产案件的处理,结束了以往清算组即使有过错也难以追究其成员责任的尴尬处境。新破产法实施后,原有的国企破产清算组都将面临被改造为管理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依据新破产法的授权,紧锣密鼓地制定两个司法解释。落实管理人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难度较大、矛盾突出。太原市中院正等待司法解释出台后,根据太原市国企破产较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以适应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意义深远:保护各方利益新的企业破产法在促进国企改革、规范破产程序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引入了破产重整机制。企业破产重整可使面临困境但脱困有望的破产企业避免破产清算,以至“东山再起”,也能为破产企业借助社会力量恢复生机带来一线希望。其次,新的企业破产法把保护担保人的债权放在了重要的位置。企业破产法不仅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更要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如果无法保障担保人的债权,担保又有什么作用,困难企业从哪得到贷款。因此,企业破产法首要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再次,新的企业破产法具有双重保护功能,既保护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暂时“摆脱”债权人的追索,重新起步。在企业破产实践中,既有债务人“恶意破产”,逃避债务的现象,也有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部分债权人不顾整体利益,使一些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被破产清算的情况。从企业破产法的发展趋势看,维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将会成为企业破产法的首要理念,企业破产法就是要维护经营失败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在该企业的最后利益,尽可能减少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损失,当然,企业破产法同时也兼顾到了债务人利益。从这点讲,企业破产法注重的是双重保护功能,公平保护的是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page]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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