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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运输总公司诉xx贸易中心集团提单记名人破产无人收货

2019-03-25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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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被告: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1994年6月18日,被告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以下简称福建外贸中心)直属的食品土产部通过法籍华人陈礼辉与法国SEFPO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PTC-6-94015号的出口大蒜合同(合同的买方处同

  「案情」

  原告:中国xx运输(集团)总公司。

  被告:中国(福建)xx贸易中心集团。

  1994年6月18日,被告中国(福建)xx贸易中心集团(以下简称“福建外贸中心”)直属的食品土产部通过法籍华人陈礼辉与法国SEFPO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PTC-6-94015”号的出口大蒜合同(合同的买方处同时盖有“C.I.N LE HAVRERECLILE”的印章),销售总值:CIF(法国)勒哈佛(LEHAVRE)8400.00美元(实际销售6066.00美元),跟单信用证(L/C)付款。后经双方同意,又将付款条件改为即期付款交单(D/P)。

  1994年9月2日,被告按上述销售合同的约定,以托运人的身份将备好的编号为“COSU 2602836”1×20′冷箱大蒜在青岛港交原告中国xx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的“北戴河”轮(284B航次)承运(经香港转“运河”轮06W航次)至法国勒哈佛。原告当日向被告签发了“BDH 281 P202”号一式三份运费预付正本提单。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为“凭S.E.F.P.O(157RUE DE LA VALLEE 76600 LE HAVRE)指示。”该提单背面条款第1条规定:“货方,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提单持有人、任何拥有或有权拥有货物或本提单的人、以及任何代表上述人行事的人”。第22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货方应于承运人适用的运价本中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货物;”“如果货方没有按照提单的规定提取全部或部分货物,承运人可以未经通知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卸载并将其露天或遮盖地堆存在岸上或水面上,这种堆存构成本提单下的适当交货,承运人的一切责任因此终止”:“货方应特别注意承运人运价本中有关免费堆存期和滞期的规定,该规定是本提单的组成部分。”而中远公司(原告)1994年10月适用于欧美航线的“运价本”规定:货方应于卸货后48小时内提取货物,逾期应按每日每20箱60美元的费率向承运人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1994年9月7日,被告通过银行向法国的SEFPO公司托收货款,同时交寄了包括上述提单在内的整套提货单据。10月10日,原告将被告托运的上述冷箱大蒜运抵目的港——法国勒哈佛。10月18日,法国(代收)银行将被告交寄的上述整套提货单据(包括提单)退回被告,被告托收货款、出让提单未果。

  10月27日、11月2日、11月6日、11月29日、12月1日,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中远公司下属公司)五次致电青岛外代(中远公司代理)、中集总二部(中远公司直属公司):上述冷箱大蒜的收货人拒绝提货,望即联系发货人是否同意开箱采样转卖货物或告诉对货物的处理意见。中联储运公司(被告福建外贸中心装港代理)分别将上述电文及相应情况转告被告,被告称要待法方明确答复后再给答复。

  11月6日,陈礼辉致电被告,就银行退单的原因作出解释:自1994年10月份开始,欧共体进口中国大蒜必须申请配额(SEFPO公司未申请配额,故不能进口),并称SEFPO公司同意再申请配额,要求被告再耐心等待到11月尾。11月10日,被告致电陈礼辉:希望SEFPO公司先把货款电汇过来。

  12月5日,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再次致电青岛外代、中集总二部:速联系发货人并摸清其对货物的处理立场后转告之,以减少损失。12月6日,中远公司集装箱运输总部接上述传真后即致电青岛外代:速与发货人联系并告其态度。务请于12月7日12时以前答复。同日,中联储运公司接上述传真后立刻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就货物处理拿出方案,以减少损失。同日,被告接到上述传真后即转告陈礼辉:指控法方违约,声明保留其对法方索赔的权利。同时致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通报与法方的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请其协助与法方交涉;并用快件将(上述冷箱大蒜的)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植检证书、汇票等迳寄陈礼辉,请其收到后即告知并告大蒜款汇出的日期。

  12月9日,法国SEFPO公司被宣布破产。

  12月14日,被告致电青岛外代:其已于12月6日将正本提单等快件寄给法国代理商,由其交勒哈佛货主,由他提货转卖。并请青岛外代速将该情况告知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

  1995年1月4日,陈礼辉致电被告:大蒜事件将于本月15日前解决清楚。同日,被告致电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电文内容当事双方均未能提供)。同日,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致电被告:感谢其当日传真;经查询“公用信息电脑系统(MINITEL)”得知,SEFPO公司已被(法国)勒哈佛法院宣布破产;请(被告)告知对此事的处理方案。1月11日,陈礼辉致电被告:收到被告传真,要求被告拒接“回货”,并表示其会逼SEFPO公司还被告货款6066.00美元。

  1月12日,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致电中集总部并抄送被告:已经和被告指定的陈礼辉联系过,但陈让其和已经被宣布破产的SEFPO公司联系。并特别提醒被告:海关允许货物在码头堆放到2月6日,尔后,货物将移交海关仓库。同时请被告告知对此票货的处理意见。

  1月13日,被告致电陈礼辉:要求其速与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联系并告何时提货。同时致电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要求其催促法方尽快提货。1月16日,被告致电原告:已于94年12月6日将正本提单等整套提货单据快件寄给陈礼辉先生了,请催促法方尽快提货。

  1月25日,中远法国公司勒哈佛公司致电“中集总部”并抄送被告:已经和陈礼辉先生联系过很多次,但其明确声明他不负责提货并告正本提单已给SEFPO公司,现在也许在处理该公司破产案的律师手中,他建议我们去和法院指定处理SEFPO公司破产案的律师联系(SEFPO公司已于1994年12月9日被宣布破产)。最后我们终于和律师联系上了,但他向我们确认,他没有正本提单,并告SEFPO公司因没钱不会提货。鉴于发货人(即被告)目前仍对提货负有责任,而费用在一天天增长且将货物移交海关仓库的时效将于1995年2月6日到期,为减少损失,请被告就货物处理问题给出明确指示。

  1月26日,中远公司中集二部致电被告:鉴于目前情况,收货人提货已几天可能,为尽快解决此事,请贵司务必于95年1月28日前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我司。逾期我司将自行处理该货。1月28日,被告致电中远公司中集二部:已将上述情况转告陈礼辉,能否将处理货物的时限延期到2月6日进海关仓库前。1月29日,中远公司中集二部致电被告:关于1×20′冷箱大蒜事,贵司既无意提出处理意见,便无需延期。2月6日该货将交由海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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