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
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2、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该企业的律师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
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债权,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保证人?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程序包括哪些?
本案参考结论
参考理论分析: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债权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破产费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