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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2016-04-22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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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25条列明的管理人职责包括: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0)《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履职标准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3、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的,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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