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管理人是指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负责管理和监督债务人财产,以实现重整目标的专业人士。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
(1)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2)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收费标准通常是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来确定的,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管理人的报酬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管理人的报酬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管理人的报酬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管理人的报酬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管理人的报酬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管理人的报酬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管理人的报酬在0.5%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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