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管理人名册由谁编制?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2、谁可以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1)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2)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要提交什么资料?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4、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要提交什么资料?
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业务和业绩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5、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要提交什么资料?
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2)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3)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