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从机构成立时间来看,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的15日内。
2.而破产管理人则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即告成立。
这一差异意味着两者在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开始发挥作用。
1.清算组主要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负责清理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债权,以实现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
2.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涉及到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这需要管理人具备更全面和专业的知识能力。
3.清算组的组成人员通常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由政府机构人员构成。
4.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1.在报酬方面,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通常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
2.而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这体现了对管理人专业服务的认可和激励。
3.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而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差异强调了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的高度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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