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破产程序具有不同于个别强制执行制度的独特价值,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在程序的进行中创制 一些独特的实体制度和程序规则以适当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存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也正是由于破产程序具有个别强制执行制度所不具备的独特功能和价值,在 破产程序关系的合理调整已经超出了个别执行制度赖以运作的范围和条件,客观上必然要由其他制度来 接替其原来的制度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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